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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名人的故事(128位中国名人故事)

原创
伱富生活 9个月前 (12-12) 阅读数 80 #故事

名人故事15篇

南非的民族斗士_,因为领导反对白人种族隔离政策而入狱,白人统治者把他关在荒凉的大西洋小岛罗本岛上27年。

罗本岛位于离开普敦西北方向7英里的桌湾。岛上布满岩石,到处都是海豹和蛇及其他动物。_被关在总集中营一个“锌皮房”里,他每天早晨排队到采石场,然后被解开脚镣,下到一个很大的石灰石田地,用尖镐和铁锹挖掘石灰石。有时从冰冷的海水里捞取海带。因为_是要犯,专门看押他的看守就有三人。当1991年_出狱当选总统以后,他在总统就职典礼上的举动震惊了世界。

总统就职仪式开始了,_起身致辞欢迎他的来宾。在介绍了来自世界各国的政要后,他说令他最高兴的是当初看守他的3名前狱方人员也能到场。他邀请他们站起身,以便他能介绍给大家。_博大的胸襟和宽宏的精神,让南非那些残酷虐待了他27年的白人汗颜,也让所有到场的人肃然起敬。看着年迈的_缓缓站起身来,恭敬地向3个曾关押他的看守致敬,在场的所有来宾以至整个世界,都静下来了。

_后来向朋友们解释说,自己年轻时性子很急,脾气暴躁,正是在狱中学会了控制情绪才活了下来。他的牢狱岁月给了他时间与激励,使他学会了如何处理自己遭遇苦难的痛苦。他说,感恩与宽容经常是源自痛苦与磨难的,必须以极大的毅力来训练。_说起获释出狱当天的心情:“当我走出囚室、迈过通往自由的_大门时,我已经清楚,自己若不能把悲痛与怨恨留在身后,那么我其实仍在狱中。”

看看我们的周边,人们之所以总是觉得烦恼缠身、充满痛苦,总是怨天尤人,多半是因为我们缺少像_那样的宽容和感恩吧。

名人故事大全15篇

前不久央视的《东方之子》栏目对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丁肇中进行了一次专访,丁教授面对记者紧追不舍的一个简单问题,连续几个“不知道”,令人感慨。

记者提的是这样一个问题:“我感觉您对自己每一个人生阶段都有很明确的选择。比方说小时候对科学、对科学家感兴趣;大学的时候,就锁定了要研究物理;然后每做一个实验也是力排众议,自己坚持下来。一个人怎么能够每一次选择都能这么坚定和正确呢?”这位记者想要获得的答案谁心里都明白,因为在已经太多的名人访谈中,这样的问题显然都是为对方作秀进行的铺垫。然而,丁肇中的回答却是:“不知道,可能比较侥幸吧!”

记者不死心,又追问道:“在这里面没有必然么?”丁肇中依然回答:“那我就不知道了。”记者还是不死心:“怎么才能让自己今天的选择在日后想起来不会后悔?”丁肇中依然回答:“因为我还没有后悔过,所以我真的不知道。”记者无奈:“我发现在咱们谈话过程中,您说得最多一个词就是‘我不知道’。”丁肇中这次作了正面回答:“是!不知道的,你是绝对不能说知道的,我们那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的你不要猜。”

丁肇中的严谨态度,的确是到了常人不能理解的地步。然而,这就是作为科学大家的丁肇中,他认为不知道的就一定要回答“不知道”。

范仲淹的名人故事精选

内容提要: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_、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_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_、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_、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做了不尽一致的解释,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不同理解,必将导致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产生差异。基于此,有必要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进一步厘清。

一、罪行说与罪名说概说

罪行说又称犯罪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 14—16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_、放火、爆炸、投毒”(以下简称“八种罪行”)这八种行为的,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犯罪中,虽然有的情形下规定对实施了此八种犯罪行为的要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_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下简称“八种罪名”)以外其他犯罪论处,例如,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但对于14—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而言,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无论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还是单纯地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行为,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种观点,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是较为宽泛的。以故意杀人为例不仅仅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刑法中其他条款中包容了故意杀人这一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一观点得到了有权部门的肯定。2002年7月24日_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作出解答,该答复意见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然,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如何定罪,罪行说内部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只能确定《刑法》第17条第2款所确定的八种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_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人则认为,其罪名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来定罪。

持罪名说的学者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八种罪名,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只对此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他们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犯……罪”,因此,应当将此八种情形限定为是罪名。如“在刑法用语中,‘犯’一般与罪名搭配,而‘实施’一般与具体行为搭配。如果该款要表明的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八种犯罪(罪名),法条的表述应是‘实施……犯罪(或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法条所规定的就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①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即使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款中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_、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罪行,但如果刑法分则对于这些行为不是以该八种罪名论处,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角度看,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了这些行为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误区的澄清

实际上,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关于罪名说与罪行说之间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逻辑推理错误所导致的。在坚持罪名说的情形下,对于14—16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_、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行为的,同样可以承担刑事责任,这与罪名说的观点并不矛盾。以故意杀人为例,罪名说之所以认为《刑法》第232条以外的其他条文中的“故意杀人”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在进行逻辑推理时犯了错误。罪名说对于14—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进行如下推理:大前提:《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定绑架罪。小前提: 14—16周岁的某甲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结论:某甲应定绑架罪。而《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不包括绑架罪,故某甲无罪。

但是,这种方法的大前提出现了错误。如果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八种罪名,则说明这八个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人,绑架罪的主体也是。14—16周岁的人根本不可能成立绑架罪,其绑架行为是不受刑法评价的。“在判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否承担责任时,首先要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然后将他们实施的具体行为作为小前提,再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单独或者共同绑架他人并故意杀害他人时,司法机关应当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作为大前提,然后将这一事实作为小前提,再得出结论。这样的判断结论必然是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②因此正确的推理应当是:

大前提:《刑法》第232条规定,年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小前提:14—16周岁、精神正常的某甲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结论:某甲的行为应当以《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因此,罪名说在实质上同样可以实现对实施了绑架并故意杀人行为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处罚。传统罪名说的逻辑判断的错误在于,忽略了《刑法》第239条绑架罪的主体要件。

持罪行说的观点,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如何定罪存在疑问。如前所述,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害人的如何定罪,存在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如果将《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解释为八种犯罪行为,刑法只能评价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这八种行为,这其中是不包括绑架行为的。因此,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仅仅只评价其故意杀人行为,那么也只能定故意杀人罪。

三、罪行说的重新解读

笔者认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_、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犯罪行为的,应当成立相应的八种犯罪,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_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罪名。特殊情形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八种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中包括了这八种罪行,即行为人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可能成立八种罪名以外的其他犯罪。对于这类情形,有必要进一步说明:

1.竞合犯的情形。以故意杀人为例,刑法中的其他

犯罪与故意杀人罪存在竞合的情形,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竞合。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包括行为人故意致人死亡。以行为人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方式故意杀人并且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例,该行为具有双重属性———危害公共安全与故意杀人。对于完全负刑事责任人而言,其无论是以破坏交通工具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还是以破坏交通工具的方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均是受到刑法评价的,因此,此种情形下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应当说对于行为的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以及故意杀人的属性均是进行了评价的。③但是,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而言,如果将《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为八种犯罪行为,其中是不包括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行为的,如果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的方式故意杀人并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即认定为是《刑法》第119条中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这一情形,应当说,对于行为人的行为的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属性也进行了评价,这是违反《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的。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而言,刑法只能评价故意杀人这一行为属性,当然只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此,对于存在竞合的情形下,仍然以八种罪名论处,而不是其他。

需要指出的,如果是《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八种行为之间的竞合,笔者认为,从刑法的评价角度看,在定罪的时候应当将行为的行为属性尽量都考虑进去。例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杀人并危害公共安全的,由于无论是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是故意杀人行为,均是刑法评价的范围,因此,此种情形下以放火罪论处更为合适,因为《刑法》第115条关于放火罪的加重构成是包容了“故意致人死亡”的。

2.包容犯的情形。刑法中的八种犯罪以外的犯罪,也可能包容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_、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行为,例如,绑架罪中包容了故意杀人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杀害被害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如果实施了刑法中的包容犯的情形,就不能以八种罪名以外的罪名论处,仍然只能评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_、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行为,当然只能是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_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而不是其他。同样的情形如拐卖妇女罪包容_被拐卖的妇女,《刑法》第240条对该行为只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拐卖妇女行为不属于第17条2款规定的八种罪行,因此,只能追究行为人_被拐卖的妇女的刑事责任,当然只能定八种罪名中的强奸罪。

3.转化犯的情形。刑法中有一些犯罪行为可以转化为八种罪名中的罪名,例如,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笔者认为,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而言,转化前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行为是不受刑法评价的,而对于转化犯中只要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_、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行为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当然应当对这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至于转化之前的行为,则不予考虑,这种情形,也只能以八种罪名论处。

四、结论

无论是将《刑法》第17条第2款解释为八种犯罪行为,还是解释为八种罪名,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是一致的,并且应当以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与罪名虽然在表述上会不尽相同,但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这八种犯罪行为用罪名来表示就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这里的犯罪行为与罪名之间具有对应关系”。④200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持此观点。该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从刑法解释的角度看,将《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无论是解释为八种犯罪行为,还是解释为八种罪名,均是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罪”的含义无论是解释为罪行还是罪名,都未超出该用语所具有的含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投毒”。《刑法修正案(三)》取消了投毒罪这一罪名,扩大了原投毒罪的内容,包括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更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并未对第17条第2款的表述作修改,有的学者认为“立法机关显然忘记了协调性地修订刑法第17条第2款中有关投毒的规定,使得该款中的投毒行为仅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手段之一。投毒行为当然应当认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是相对责任年龄者投放毒害性物质以外的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其他危险物质,却不构成犯罪。这当然有悖于实质合理,尤其是我们认为这一漏洞可能完全属于立法的粗疏。但是司法的解释活动不能以明显的越权并破坏立法的稳定和神圣为代价,来弥补此类只能由立法机关加以修订予以解决的漏洞。况且,我们无法完全排除这样的可能,即立法机关可能有意地认为只有投毒行为而不是全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才能要求相对责任年龄者承担刑事责任”。⑤笔者认为,无论是将第17条第2款中的投毒解释为是“罪行”还是解释为“罪名”,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投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均不能定罪处罚。⑥因为如果将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为八种罪行,投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应当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投毒行为,如果解释为八种罪名,原投毒罪的内容也不包括投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即原投毒罪只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内容之一。⑦因此,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能对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对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投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并非一定是立法的缺失,实践中相当多的行为危害性超过了投毒,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之的行为并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实际上涉及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理由问题。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立法者认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投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在实践中几乎不存在,没有必要在第17条第2款中作出规定。

注释:

①韩玉胜、贾学胜:《“罪名”与“犯罪行为”之辩》,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②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4页。

③《刑法》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是包括了“故意杀人”的。

④黄华生、于国旦:《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绑架_罪中的刑法适用———兼谈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根据》,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⑤林维:《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协调适用———兼对晚近有关解释的批判解读》,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6期。

经典关于名人的故事5篇

大家一定都很熟悉牛顿发现的万有引力定律。然而,作为一个如此伟大的科学家,他有时并不明白。

牛顿小时候养过两只猫,一只大,一只小。牛顿在门上开了两个洞,一个大,一个小,以便让猫自由进出。一天,他的邻居看到他,对他说:“你为什么要开两个洞?就一个大的。”

牛顿突然意识到自己是对的,真的是太有才了!但是我想不出这么好的主意。

牛顿一生都是单身汉

英国天才科学家艾萨克&米德多;牛顿(1642 1727)我从小就迷上了书和宇宙,没有时间修剪页边距。往往领带不系,吊袜带不系,马裤不扣。

他不修边幅的行为让他在爱情上受挫,从此没有结过婚。

牛顿年轻的时候也谈恋爱了。有一次,这位年轻的科学家热情地向一个他认识的女孩求婚。一个女孩子被这么年轻的书生所爱,自然感到幸运。牛顿轻轻地握着她的手,深情地看着这个美丽的女孩。她害羞地低下头,两团红云在她脸颊上飞舞。然而,在这爱的时刻,牛顿的思绪突然跑到了另一个世界,充满了符号和公式,完全忘记了身边的恋人。他的手抓住他爱人的一根手指,误认为是烟斗棍,塞进他的烟斗,导致女孩痛得大叫。牛顿跳出了数学的王国,知道自己犯了大错,赶紧向她道歉说,亲爱的,原谅我吧!我知道,这样不行。看来我要单身一辈子了。牛顿的一生真正回应了他的话,他一生光棍。

关于名人的故事精选

爱因斯坦是一位赫赫有名的科学家,他担任普林斯顿高级研究所主任后更忙了,很少能呆在办公室里,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都由秘书处理。

一天,已经过了下班时间,办公室里的电话铃响了。秘书不耐烦的拿起了听筒。

“请问我可以和主任谈话吗?”耳机里传来温文尔雅的声音。可秘书一时没听出是谁,按照老习惯回答:“主人不在。”“那么,请您告诉我,爱因斯坦博士住在哪?是新搬的家。”

秘书婉转地回答说:“不能奉告,因为爱因斯坦博士太忙,他不愿他的住处受到干扰”。

这时,电话里的声音突然变低了:“请你不要告诉任何人,我就是爱因斯坦博士。我正要回家,可是我忘了自己住在哪里了,请你给我查一下我的住址”。

秘书听了,忍不住笑起来。

原来,这天爱因斯坦回家时,在路边走边思考问题,当他发现自己迷了路,想回家时,却又忘记了自己家的地址,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他只好打电话麻烦秘书查找地址了。

爱因斯坦在学习和工作上有着惊人的记忆,可他在生活上的记忆里却这么差,这是因为他把精力都集中在科学研究和探索上了。

关于名人故事范文

东汉时候,有个人名叫孙敬,是的政治家。开始由于知识浅薄得不到重用,连家里人都看不起他,使他大受刺激,下决心认真钻研,经常关起门,独自一人不停地读书。 每天从早到晚读书,常常是废寝忘食。读书时间长,劳累了,还不休息。时间久了,疲倦得直打瞌睡。 他怕影响自己的读书学习,就想出了一个特别的办法。古时候,男子的头发很长。他就找一根绳子, 一头牢牢的绑在房梁上。当他读书疲劳时打盹了,头一低,绳子就会牵住头发,这样就会把头皮扯痛了, 马上就清醒了,再继续读书学习。

这就是孙敬悬梁的故事。

战国时期,有一个人名叫苏秦,也是出名的政治家。在年轻时,由于学问不多不深,曾到好多地方做事, 都不受重视。回家后,家人对他也很冷淡,瞧不起他。这对他的刺激很大。所以,他下定决心,发奋读书。 他常常读书到深夜,很疲倦,常打盹,直想睡觉。于是他想出了一个方法,准备一把锥子,一打瞌睡, 就用锥子往自己的大腿上刺一下。这样,猛然间感到疼痛,使自己清醒起来,再坚持读书。 这就是苏秦_刺股_的故事。

关于名人的故事

关于世界上第一台天文望远镜是谁发明的问题,科技史上早有定论,他就是意大利科学家伽利略。但伽利略却否认这一点,他说是荷兰人首先发明的。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1608年,荷兰有一位眼镜制造商叫汉斯?李波儿赛,他的两个孩子很调皮,也很聪明。一天,偶然一个机会,两个孩子从店铺里拿来两片透镜,一前一后摆弄着,用眼睛张望着。孩子们惊讶了,他们发现远处教堂上的风标又大又近。李波儿赛得知此事也很高兴,他就用一个简易的筒,把两块透镜装好。这就是世界上第一台望远镜。

1609年,发明望远镜的消息传到了意大利,伽利略知道了,就按此方法制作了一个放大3倍的望远镜。后又经过改进,使望远镜一下子放大20倍。他用此观察星星,居然可以观察到木星的圆面,看到了月球上高低不平的环形山。1610年,他又用放大30倍的天文望远镜观察到木星的4颗卫星,看到金星的圆缺变化。

正因为是伽利略改进了望远镜的性能,又用来观察星星、月球、金星以及太阳等天体,并首次发表观察结果,因此确切地说,是伽利略发明了天文望远镜。而那位汉斯?李波儿赛则是望远镜的发明人。

关于名人的故事

20xx年10月,“鬼吹灯”系列图书以近1000万元身价签约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打破了此前韩寒、郭敬明等人创下的纪录。如今,张牧野已成为中国最赚钱的作家之一。他说自己绝对是中国教育流水线上的一个次品。

他父母都是地质勘探队的,常年要到野外找矿,找到矿后,就驻扎在当地。因此,张牧野整个童年都跟随着父母走南闯北。小牧野白天常与小伙伴们在山野里疯跑,看过死人骨头,变着样儿地玩打仗、藏猫猫的游戏。晚上常会在大人们休息或野餐时,听那些见多识广的勘探队员们讲天南海北的民俗风情、奇闻异事。后来他也学着瞎编出一些故事,吓唬别的孩子。上学的时候老是今天请假,明天旷课,天天都想编借口。同学听他编得有模有样,很容易过关,也有同学旷课,让他帮忙编个。虽然张牧野的学习基础没有打好,却给了他无拘无束的性格和想像力。

从小到大,他都是老师眼里的差生。学习成绩一直不太好,数学没超过20分,一提公式就傻眼,对符号有恐惧感。高中老师曾经气急败坏地对他吼过:“你就玩吧,你以后肯定考不上大学,也找不着工作。你就这点出息。”

他大学读了一年就退学,在电视台干了两个多月杂工;卖过衣服,经常到北京批货;考了上岗证,开过美容美发店;他开始写作非常偶然。他曾有过一个奇怪的念头—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会不会是“讲故事的人”?他在骨子里希望能够成为一个“讲故事的人”。

20xx年10月,张牧野所在的公司遭遇停业整顿。他每天无所作为,女朋友则整天在他办公室上网看鬼故事,就这样他开始写……直至后来,他写出了连专业考古人士都疯狂追捧的系列《鬼吹灯》。

张牧野书中古代文化的知识和天马行空的想像是怎么来的呢?原来他小的时候特别喜欢听收音机里播的长篇历史评书。后来他还非常爱看央视的《探索·发现》以及国家地理频道的考古节目,《鬼吹灯》受到《20xx太空漫游》、《异形》、《金刚》之类的电影影响最大。他从小看杂七杂八的书比较多,对《易经》也特别感兴趣,而《易经》包罗万象,能派生出各种文化。所有的书,他最喜欢《水浒传》,看了40多遍。

每次出差或旅游,他都喜欢坐火车。坐火车可以碰到形形色色的人,听他们讲四面八方的奇闻异事,比如裁缝祖先是轩辕,唱戏的祖师爷是唐明皇,杀猪的祖师爷是张飞,传统的行业像各自的门派一样。他最爱和三教九流的人打交道,耳濡目染之后,就是一座取之不尽的富矿。

科幻小说在中国一直无法产生像在西方世界一样大的反响,他觉得这和近代教育有关,模式化的教育让国人想像力缺乏。在张牧野看来,他今天的“成就”完全是歪打正着,他编故事的天赋,更多的是玩出来的,玩游戏,看电影,听评书,旅游,这些爱好给了他无穷的想像力。

关于名人的故事

著名数学家华罗庚因家境贫寒,初中毕业就辍学了。但他从小就痴迷于数学,辍学在家一直坚持自学,千方百计搜寻数学方面的书刊研读。后来他在一所中学当事务员。

一次,他在朋友那里借到一本《学艺》杂志,上面刊登了苏家驹教授的一篇论文。华罗庚发现者篇论文中有错误,就想写一篇纠正文章,但又考虑到苏家驹是大名鼎鼎的教授,自己不过是个无名小卒,会不会被人认为是班门弄斧呢?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去请教王维克老师。王老师鼓励他说:“圣人也会有错误。你如果指出教授的错误,他非但不生气,还会很高兴的。”于是,华罗庚就写了一篇论文,指出苏教授论文中的错误,并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

正处在贫困中的华罗庚听到这一天大的喜讯激动万分,家人和乡亲们也为他感到高兴。从此,华罗庚如虎添翼,在数学的王国里尽展才华。

关于名人的故事

“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故垒西边,人道是、三国周郎赤壁。乱石崩云,惊涛裂岸,卷起千堆雪。……”

这豪迈雄放的词,出自北宋著名文学家苏轼的词《念奴娇?赤壁怀古》。苏轼的词一经出现,就一扫北宋词坛一百多年的靡丽风气,开创了一代新词风。他创立的宋词豪放派,大大拓展了词的表现方式和内容,打开了宋词健康发展的新局面,使词终于成为一种与诗一样流芳百世的文学体裁。

苏轼是眉州眉山(今四川眉山)人。他和父亲苏洵、弟弟苏辙,都还是北宋时的著名散文家,都名列“唐宋八大家”。后人把他们父子三人合称为“三苏”。

苏轼二十一岁那年,和弟弟苏辙进京考试,结果两人同时考中了进士。

当时,主考官是欧阳修,他一心想选拔一些有才能的读书人。他在试卷中看到一篇论文,题目是《刑赏忠厚论》,写得非常精彩。他本想把这个考生定为头名,但疑心是自己的门生曾巩写的,怕别人说长道短,就定为第二名。直到发榜以后,他方才知道原来这篇论文是眉山来的应试青年苏轼写的。

苏轼考取以后,去拜见主考官欧阳修。欧阳修与他交谈了好一会儿,更加喜欢这个才华横溢、气度不凡的青年了。事后,他感叹地对人说:“苏轼这青年可说是善于读书,善于用书了,将来他的文章一定独步天下。”又说:“我应该赶快退避,让他出人头地。”“出人头地”的成语就是这么来的。

人们听到了欧阳修这番话,开头很不服气。后来,大家看到了苏轼的诗文,不得不信服了。

苏轼考上进士以后,开始做官了。王安石变法期间,他接连两次上书朝廷,认为变法有问题。当时,正是王安石当政。苏轼不愿留在京城,就请求去外地做官。

苏轼为官,很关心百姓的疾苦。他曾在徐州、湖州、杭州等地当过地方官。每到一地,他总要为当地百姓办一些好事。

他在徐州的时候,黄河在澶州决口,洪水滔天,淹了很多州县。大水很快冲到了徐州,徐州百姓慌了手脚,富人纷纷出城逃命。苏轼担心富人一跑,民心动摇,就对富人说:“有我太守在,决不让洪水进城!”

把人心安定以后,苏轼请官兵一道抗洪,筑了一道长堤。大雨日夜不停,洪水不断上涨。苏轼在城头搭了一间小屋,日夜住在里面,指挥抗洪,即使经过自己的家门,也不回家探望。他派官吏分段防守,终于保住了徐州城。

他在杭州的时候,发现西湖淤塞。他奏报朝廷,疏浚西湖。他用了二十万民工,深挖河床,用挖出的泥,筑成一条长堤,这就是著名的苏堤。

长堤筑成了,苏轼又命人在堤上种植芙蓉、杨柳。这一来,西湖的景色更美了,简直像一幅图画。他曾写了一首诗,形容西湖在晴雨两种不同天气中所表现的不同风光: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这首诗第一句写晴时的水,第二句写雨后的山,写出了晴雨时的不同景色。三、四两句把古代美女西施(西子)来比西湖,说不管她如何打扮,总是那么美丽动人。这首优美的小诗,历来被认为是歌咏西湖的最优秀的作品之一。这以后,人们又把西湖称为“西子湖”了。

苏轼一生做了四十来年的官,在朝廷中和地方上担任过各种官职,但他在政治上始终不怎么得意,经常遭到排挤打击。他曾经多次被贬官。有一回,他还遭人诬陷,被押到京城,在大牢中关了上百天。他在晚年还被贬逐到昌化军(今海南儋县)。他在那里住了三四年,好不容易恢复官职,迁还内地,第二年(公元1101年),这个六十六岁的老人就在常州病死了。

苏轼是一个才华横溢的大文豪。前面说到,他的文章名列“唐宋八大家”。当时,欧阳修非常赞赏他的文章。宋神宗尤其爱读他的文章,进餐时,侍奉的人送上饭菜,神宗却读得忘了用餐,口中还连声称赞说:“天下奇才!天下奇才!”那时的读书人对他崇拜得不得了,把他的文章作为学习的范本。他们说:“苏文熟,吃羊肉;苏文生,吃菜根。”

苏轼一生留下了四千多首诗。他诗思敏捷,诗写得又快又好。有一回,他从老家去京城,坐船沿江东下,途中诗兴勃发,一下子写了四十多首。他的不少诗作都很出色,如“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就富有哲理,已成为人们传诵的名句。

苏轼还是个大名鼎鼎的书法家。我国古代楷书最重要的流派有“颜(真卿)、柳(公权)、欧(阳询)、苏(轼)”等,在宋代,最著名的书法家有“苏(轼)、黄(山谷)、米(芾)、蔡(襄)”,苏轼都列名其中。直到现在,还有人写他的书体。

苏轼也是一个很有成就的画家。他善于画枯木怪石,自成一体,传世的不过两三幅,已都是稀世奇珍了。他自己评价他的画说,有一幅《寒林竹石》,“已入神品”。

说起来你也许不信,苏轼还通晓医药学。后人把他这方面的论著和大科学家沈括的医药书合在一起出版,称为《苏沈良方》。

苏轼可真是一个多才多艺的人啊!

关于名人的故事

陶侃是东晋人,在广州做官当时的广州地区,生产落后,人口不多。陶侃在那里没有多少公事可办,生活很清闲。但陶侃是一个有雄心壮志的人,他为了锻炼身体和磨练意志,就叫人将一百多块砖放在院子里。每天一早,陶侃就把砖搬运到外面去,到了晚上,又把砖搬进屋子里。天天如此,从不间断。

家里人觉得奇怪,就问陶侃为什么要这样做。陶侃回答:“我将来是要报效国家做大事的,如果生活过于舒适,将来怎么能担当重任,为国家效力呢?”过了几年,陶侃终于被调回中原,被皇帝重用。陶侃回到中原以后,尽管公务繁忙,可是在广州养成的搬砖习惯一直没有放弃,以此来磨练自己的意志。他常对人说:“大禹是圣人,还十分珍惜时间。至于普通人则更应该珍惜分分秒秒,怎么能够天天玩乐?活着的时候对人没有益处,死了也不被后人记起,这是自己毁灭自己啊!”

【故事启迪】陶侃的故事告诉我们,一个人要胸成大志,珍惜时间,严格要求自己,才能有所作为。年轻人不应该放弃理想,其实每个人心中都有好多愿望,这些就是生活的动力。但是,愿望的实现不是想想就能实现的,需要为之付出、为之奋斗才能实现。因此,青少年都应该珍惜时间,朝着自己的愿望努力,争取在不久的将来实现它、拥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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